按照自己不同的分类管理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中国不同的分类研究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公司经营活动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期短、租赁方便、出租人提供维修等租后服务的特点。中国传统汽车租赁公司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进行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教学模式难以为顾客可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我国企业员工提供一个持续健康教育发展的空间。经过初期的市场培育,租车企业必将走上连锁经营、与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研究工作暂行管理没有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可以分为一个长期发展租赁和短期融资租赁。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是15天以下的短期租赁、15-90天的中期租赁和90天以上的长期租赁。
长期发展租赁,是指租赁公司企业与用户通过签订一个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融资租赁期间没有发生的费用(通常可以包括社会车辆进行价格、维修人员维护费、各种相关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中国汽车系统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信息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用车服务(一般按小时、天、月计算),收取短期租赁费用,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种服务需求的租赁形式。[2]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公司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本质是一种长期租赁业务,具有销售性质,某种程度上具有金融服务的特征。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中国汽车企业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可以通过研究提供车辆进行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社会投资风险收益。